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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國中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所在地。
> >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改善教學品質、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與保障教師權益。
>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 >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    三、研究與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 >    四、推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    五、制訂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 >

第二章 會員
> >
第六條 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凡本校教師、專任教師均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 > 第七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自動喪失本會會籍:
> >       一、 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 >       二、 拒繳年會費一年者。
> >       三、 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 > 第八條 凡會員有以下情節者,由大會議決取消其會籍:
> >       一、違反本會會員自律公約者。
> >       二、有妨礙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 > 第九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後,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 >       一、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 >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     四、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 >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 >      一、遵守組織章程、自律公約及本會之各項決議
> >      二、繳納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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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修訂組織章程、選舉理監事、議決會務及財產處分之權利,大會每年九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組織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 >      二、會員之除名。
> >      三、理、監事之罷免。
> >      四、本會之解散。
> >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認定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始得成立。
> >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設理事八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得依現況聘任顧問,名單提交至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
> >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會長依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惟為保持本會之超然立場,凡兼任行政工作之本會會員,不得任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於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有監察理事會工作執行及經費運用之職權,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監事主席由監事互選之。
> >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及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有出缺職位,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 > 第二十一條 本會之理、監事、顧問皆為無給職。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為推展會務,下設總幹事及活動、文書、總務、課務研究等四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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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 >      一、會員年會費:本會會員應繳納年會費新台幣捌佰伍拾元整,於每年十月底前繳交。
> >      二、各界之捐款。
> >      三、學校或政府之補助。
> >      四、其他合法收入。
>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 >

第五章 附則
>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組織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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