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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於99年上學期末校務會議通過"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校長遴選推薦作業要點",本要點如下:

第一條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校長出缺或連任之推薦,以反映本校之需求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校長出缺或連任之推薦,特別設立「臺北市立北安國中校長推薦委員會」(以下均簡稱薦委會),負責推薦校長人選參加教育局之遴選。

 

第三條            薦委會之組成與運作:

一、薦委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1. 教師代表七人(含教師兼行政)。
  2. 職員工代表一人。
  3. 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第一款之教師代表七人,由本校編制內全體教師票選產生之。第二款之職員工代表一人,由本校編制內之職員工票選產生之;第一、第二款之代表由本校教師會辦理票選事宜。

三、第三款家長會代表三人,由家長會召開會議推選產生之。

四、上述代表並得提列候補名單:教師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及職員工代表各一人。

五、薦委會應於本校校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籌組成立,並於推薦作業結束後解散。

 

第四條  薦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相推選產生之,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

 

第五條  薦委會之委員,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者,該委員應行退出,其缺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六條                   

一、 薦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二、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之同意行之。

三、 委員出缺時,由原類別候補代表遞補,無候補代表時由委員會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

 

第七條                   

一、 薦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 薦委會得視需要邀請教育局派員列席指導。

 

第八條                  校長推薦分兩階段程序,第一階段由薦委會進行書面審查及訪談並製作書面記錄分發教職員工。第二階段辦理候選人說明會並接受委員之詢答後票選。最高票之一至三人名單交由學校教師浮動代表及家長浮動代表建請教育局遴選委員會優先遴聘之。

 

第九條                  薦委會委員對於會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惟會議決議應公告周知。

 

第十條                  學校教師、家長、行政之浮動代表需尊重薦委會所作之決議,並代表學校執行校長遴選事宜。

 

第十一條  薦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校校長推薦: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之任用資格。

   二、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之本市現職中等學校校長。

      三、具有候用校長資格者。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推薦。縱因事前未予察覺而於推薦後發覺,仍得予註銷推薦資格。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八、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九、持有雙重國籍者。

   十、不能勝任工作,有重大具體事實者。

 

第十四條 校長候選人於第一階段推薦程序中,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亦應針對學校之經營理念與願景提出書面報告,並得列席說明。

 

第十五條 推薦作業應由薦委會公告,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

 

第十六條 薦委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辦理校長連任之信任投票,經全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三分之二以上之投票,過三分之二票數之同意後,建請市政府續聘連任;若未通過信任投摽時,應由薦委會辦理開放推薦事宜。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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